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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務事項

服務宗旨1

秉持老人福利法「維護老人尊嚴與健康,安定老人生活,保障老人權益,增進老人福利」之宗旨,以「營造健康老化的優質家園」之願景及「溫馨關懷、尊重生命、專業服務」之核心價值理念,提供家庭化、社區化、多元化的專業照顧服務。

服務對象

一、公費:

中華民國國民,年滿65歲以上,政府列冊低收入戶、中低收入戶重度或中度失能,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:
  (一)安養型:日常生活能自理者。
  (二)養護型:生活自理能力缺損需他人照顧之老人或需鼻胃管、導尿管護理服務需求者。
  (三)長期照護型:罹患長期慢性病,需要醫護服務者。
  (四)失智照顧型:經神經科、身心科等專科醫師診斷為失智症中度(CDR2分)以上、具行動能力、須被照顧且能與少數人共同生活者。

二、 自費
年滿60歲以上,符合前目各子目條件,願自費進住者。

三、其他情況特殊或遭遇重大災變,依有關法令應予臨時收容者。

申辦程序及所需文件

一、公費:

由本人、其親屬或法定代理人檢具下列申請入住所需表件向戶籍地之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申請層報縣(市)政府轉介本家申請入住,經審核符合本家收容條件者,由轉介之地方政府與本家訂立契約書後,由本家發函通知地方政府於接獲通知30日內派員陪同老人辦理入住手續:

    (一)入住申請表。
    (二)低收入戶證明、中低收入戶重度或中度失能公費安置核定相關證明。
    (三)全戶戶籍謄本。
    (四)最近三個月內公立或區域級以上醫院體格檢查表(入家訪視前提供),體檢項目至少包含胸部X光檢查、桿菌性痢疾、阿米巴痢疾及寄生蟲感染之糞便檢查等,患有法定傳染病者,應檢附經醫師開立已無傳染之虞之診斷證明,有失智症疑慮者需加做失智症診斷 (需註明CDR評估分數)
    (五)其他相關證明

二、自費:

由本人、其親屬或法定代理人備妥下列所需文件逕向本家社工科申請辦理,經審核符合本家收容條件者,由本家通知30日內與本家訂定契約並辦理繳費進住:

    (一)入住申請表。
    (二)身分證。
    (三)最近三個月內公立或區域級以上醫院體格檢查表(入家訪視前提供),體檢項目至少包含胸部X光檢查、桿菌性痢疾、阿米巴痢疾及寄生蟲感染之糞便檢查等,患有法定傳染病者,應檢附經醫師開立已無傳染之虞之診斷證明,有失智症疑慮者需加做失智症診斷 (需註明CDR評估分數)。
    (四)其他相關證明

三、其他情況特殊或遭遇重大災變,依有關法令或規定應予緊急安置或臨時收容者,得於經核准後先予收容,再補辦相關程序。
 

辦理時限

若所送資料完整並無其他待議情事者,以收文後一個月內辦結為原則,審核結果將函覆申請人或轉介單位。


收費基準

一、安養型:每人每月新臺幣1萬元。
二、養護型或長期照護型:每人每月新臺幣2萬1千元。
三、失智照顧型:每人每月新臺幣3萬元。
公費進住者之機構費用,由本家及原介送之地方政府各負擔二分之一。

總院區
  • 地址:(97060)花蓮市民權路125號
  • 總機電話:(03)8509228 ~ 8509233 傳真:(03)8230736
社工科
  • 專線電話:(03)8509236 傳真:(03)8233705 
安老科
  • 專線電話:(03)8509240 傳真:(03)8233502
養護科
  • 專線電話:(03)8509242 傳真:(03)8236407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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